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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后股票增值 属共同财产分割
2009-12-02 16:37:01 来源:王思翰
徐某与林某2004年结婚,结婚前,两人订立书面的婚前财产协议,约定徐某名下的价值15万元的股票属于徐某个人的婚前财产,并在公证机关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。婚后,徐某继续用自己的帐户炒股,偶尔用家中的积蓄购买股票,但在盈利后会及时将挪用的家中的积蓄退出股市,林某一直未参与此事。
2008年林某以与徐某感情不合为由,向房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要求将股票已增值的部分(44万元)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。
庭审中,被告徐某认为,该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财产的增值,应当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,不同意原告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。
法庭审理后认为,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者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。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、经营收入,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并且徐某没有证据证明股票增值的部分主要是自己婚前财产增值,因此,股票的增值部分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,最终法庭判决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2008年林某以与徐某感情不合为由,向房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要求将股票已增值的部分(44万元)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。
庭审中,被告徐某认为,该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财产的增值,应当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,不同意原告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。
法庭审理后认为,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者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。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、经营收入,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并且徐某没有证据证明股票增值的部分主要是自己婚前财产增值,因此,股票的增值部分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,最终法庭判决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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